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863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1、中国银行借款60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平安银行借款5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工商银行借款36000元: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邮政储蓄银行借款30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交通银行借款75000元: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建设银行快贷179300元:以17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浦发银行借款15000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8、桂林银行借款25000元: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中国银行借款30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0、建行快贷400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1、桂林银行(桂荷包)借款170000元: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2、平安银行i贷30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3、信用社借款30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4、北部湾银行借款10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5、建设银行借款6000元: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6、信宜小贷140000元: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17、平安小贷180000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18、人保小贷150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19、支付宝10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借款200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50992元予以从中扣除。

本案受理费1987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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