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恩施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恩施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恩施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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