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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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质保金1,50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