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 吉林省明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3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