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32600元及利息(其中205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给付时止;202000元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给付时止;230000元本金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给付时止;1188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给付时止;2168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60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3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21-06-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