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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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32600元及利息(其中205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给付时止;202000元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给付时止;230000元本金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给付时止;1188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给付时止;2168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60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3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