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佰金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佰金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佰金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及合理开支153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佰金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