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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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跃(***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达,北京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2021年1月8日***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51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京0105民初512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错误,涉案车辆登记在***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作用。(2020)京0105执异1367号执行裁定书与(2020)京0105民初51241号民事判决书相矛盾。参照北京市一、二审法院多份裁判文书,虽然当事人不同,但情况一致,***没有北京车牌号,车辆登记在***名下,车牌号与车辆无法割裂单独处理。***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应予维持。1.(2020)京0105执异1367号执行裁定书并非生效裁定。因***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提起诉讼,因此该裁定尚未生效。2.裁定和判决审理的事项不同。民事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则是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两份法律文书前后矛盾的情况”。3.在原审中,***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买卖合同、转账记录、指标租赁合同、车辆保险单、修车单等大量的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且***之女曾天予代表其出庭,陈述汽车指标原为曾天予实际持有,因原有车辆报废,不想指标作废,才将小客车指标租赁他人使用。且***现生活困难,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本车。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据车辆登记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依法查封***名下的车辆,该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不能对车辆的实际所有权进行确定。依法律规定,机动车权属登记的公示效力系对抗要件,并非判断物权权属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对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适用法律正确。

***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一审判决不服未提出上诉,现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在原审中均已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丽丽

审判员王有成

审判员胡东方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河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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