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荣成本元商贸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荣成本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85194.24元。

二、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14385194.2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北京荣成本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且该违约金的承担上限为143851.94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荣成本元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74元,由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荣成本元商贸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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