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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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主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费534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作退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