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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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 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 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至2018年10月17日共计361.253843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13.5计算罚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 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对登记在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证号为鸡房权鸡字第××号,抵押的证号为鸡国用(2014)第JZ001号土地,位于鸡泽县东侧,享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在其主张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在公司财产范围内对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欠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欠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97475.23元,由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