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2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月至被告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被告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