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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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本金4952.23元和截止到2019年1月13日的利息74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6.47元,合计5988.3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3日以后至全部清除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