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康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康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5268.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1元,由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