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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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2166.8元。邯郸市肥乡区汇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负担3337元,***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