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65800.8元及利息(利息以33658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为“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65800.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365800.8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6元,由上诉人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7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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