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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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488%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825.0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