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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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596.34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5日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计算,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7月11日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375‰计算,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21日以本金249596.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375‰计算,2018年9月22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249596.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37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