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吉晖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乌海市全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海市全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吉晖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54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在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