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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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迎曙路88号港城一品10幢2单元703室房产[(2018)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45343号],保全标的158万元,保全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