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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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2855.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截至2021年3月11日未归还的利息745.94元、罚息4875.44元、复利460.57元,并继续支付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285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6.0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6.0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16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恒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