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萬祥专用汽车生产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萬祥专用汽车生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5073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河南萬祥专用汽车生产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襄城县首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襄国用(2014)第036号]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82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萬祥专用汽车生产有限公司、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