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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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2922执206号之二 申请人:***,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阿拉善右旗北环路东升汽修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乌兰柯汉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强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