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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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驳回被上诉人安顺万象城温泉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6元,由上诉人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