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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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保17号 吴明德、余国生、徐凯中、贵州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吴明德与被保全人余国生、徐中凯、贵州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吴明德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余国生、徐凯中、贵州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并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保全人余国生银行存款及微信余额共31446.27元,将被保全人徐凯中银行存款共365789.32元,上述存款合计397235.59元予以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吴明德,由于申请人吴明德申请保全标的不能全部实现,为此,申请保全人吴明德向本院申请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