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保17号

吴明德、余国生、徐凯中、贵州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吴明德与被保全人余国生、徐中凯、贵州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吴明德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余国生、徐凯中、贵州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并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保全人余国生银行存款及微信余额共31446.27元,将被保全人徐凯中银行存款共365789.32元,上述存款合计397235.59元予以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吴明德,由于申请人吴明德申请保全标的不能全部实现,为此,申请保全人吴明德向本院申请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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