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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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志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晓倩支付回购款300万元,受让杨晓倩持有的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万股股份; 二、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徐志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杨晓倩支付300万元回购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杨晓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由徐志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30元,由杨晓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