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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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信忠义皮革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龙悦再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信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4468.4元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阳信龙悦再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阳信忠义皮革有限公司、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阳信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893.68元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71元,由被告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阳信龙悦再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阳信忠义皮革有限公司、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信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