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蒙恩化工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5991.36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6.28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408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9元,由原告***、***承担1875元,由被告***承担7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