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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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辽阳县鑫盛货物运输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的85665.16元的70%,即59965.61元; 以上款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