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114526.14元,利息5875.04元、罚息38544.3元、复利9558元及2018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借款借据约定从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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