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民权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终6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一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青杉,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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