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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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燕州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阳燕州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10,000元;承担2018年4月26日借款2万元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承担2018年3月8日借款和3万元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承担2018年9月16日借款3万元的利息,月息1分计算,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承担2018年8月25日借款3万元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被告***、辽阳燕州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