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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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宾县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宾县宾州苗春雨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宾县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宾县宾州苗春雨粮店货款156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宾县宾州苗春雨粮店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被告宾县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