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康乐县鑫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69637.7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963元、律师费5000元,并以26963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三、被告***、康乐县鑫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4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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