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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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蒋培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借款本金298854.79元、利息6322.49元(计算至2021年5月8日),并按年利率9.048%承担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王钰、***、李永梅、***、李雪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蒋培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计2939元,由***、蒋培芳、***、王钰、***、李永梅、***、李雪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