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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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66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交费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