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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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316812.67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158598.9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保全费等损失共计66754.34元。 四、***、邢台兴顺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4元,减半后收取计91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3000元,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负担1607元,***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