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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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博友亚兴环保有限公司 陕西沃伯森石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沃伯森石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280000元,扣除已支付原告设备保证金200000元,再行支付租赁费80000元及设备运输费用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博友亚兴油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采气四厂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博友亚兴油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陕西沃伯森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