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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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借款本金121,124.82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逾期利息28,603.66元,并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支付律师费4,492元; 四、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式办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之前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210元,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