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0620167125.4号“壶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前述涉讼侵权产品。

三、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230元,由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由***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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