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0620167125.4号“壶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前述涉讼侵权产品。 三、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230元,由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由***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