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空置房保管费1381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免购房者的物业服务费为125407.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8-9-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