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空置房保管费1381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免购房者的物业服务费为125407.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8-9-20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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