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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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0865.9元,以上赔偿共计190865.9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985.6元。 三、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