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