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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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县金鑫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4453.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16元,由原告负担533.49元,被告***负担8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