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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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103民初655号 原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男。被告:***,女。 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敬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明慧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