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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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43883.88元、误工费28930元、护理费3159元、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300元、交通费300元、复印74元,合计8094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642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182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9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2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