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42,821.5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28.22元,减半收取6,71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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