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热费9343元;并以2016年度热费311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以2017年度热费311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以2018年度热费3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负担207元,被告***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