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小陈。 被执行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建洪。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1民终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终结(2019)辽0112执1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臣 执行员刘海波 执行员王晓龙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兴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