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小陈。

被执行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建洪。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1民终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终结(2019)辽0112执1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臣

执行员刘海波

执行员王晓龙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兴双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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