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银川市兴庆区批萨驾到西餐新一中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3298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飞达水产海鲜店,住***。 经营者:***,女,该海鲜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批萨驾到西餐新一中店,住***。 经营者:***,女,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燚,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年3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飞达水产海鲜店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飞达水产海鲜店负担。 审判员高靖雯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丹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