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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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3572号 李顺: 申请执行人李顺与被执行人宁夏东方佳驰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马务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5025元,申请执行人李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与被执行人宁夏东方佳驰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马务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